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那可是有一些特定条件的。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可是得有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还得到期。
啥意思。
就是说这个债权得是合法成立的,得确定是有效的,并且到了该履行的那个期限。
然后,债务人得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
这可不是说随随便便不行动,而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去向次债务人去主张他所享有的那些带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
像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最后,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行。
也就是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这种行为,得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只有这几个条件全部都满足,代位权才能够成立。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怎样法律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主张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20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多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10万元。超出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另外,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怎样进行界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意味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能主张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过自身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对相对人有15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仅为10万元。并且,代位权的行使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总之,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过度主张权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平衡。
当探讨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确定,这涉及到债权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主张权利,直接关系到自身权益实现。另外,在代位权成立并行使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否向债权人主张也是重要问题。这些复杂情况可能让不少人感到困惑。要是你对于代位权成立后的行使范围、次债务人抗辩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别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